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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钓鱼协会和沈阳渔具城一家了!

2021-11-15 982 次浏览 0个评论

沈阳市钓鱼协会和沈阳渔具城一家了!!!今日开始,钓鱼协会会员开始报名!!!

说明:原沈阳市钓鱼协会会员可直接到沈阳渔具城换取新的会员证。沈阳渔具城精英群会员可直接升级钓鱼协会会员。精英群会员已有部分会员报名,还未报名的会员请抓紧时间报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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钓鱼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  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沈阳市钓鱼协会(以下简称为钓协)

第二条 本会是广大钓鱼爱好者自愿结成的联合体、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广泛团结从事钓鱼事业的各类人员以及钓鱼运动的参与者、爱好者,积极提倡和发展钓鱼运动,开展钓鱼运动的学术交流和科研、竞赛活动,普及钓鱼运动,提高钓鱼运动技术水平,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钓协的业务范围:

第一条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钓鱼运动,指导和推动钓鱼运动的开展和普及,促进全市钓鱼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。

第二条 积极开展钓鱼咨询活动,对钓鱼运动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、整理,指导和促进全市钓鱼训练及选材等工作,对全市县钓鱼运动的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性建议。

第三条 为提高钓鱼爱好者技术水平创造良好环境。

第三章 会  员 

第一条 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;

一、拥护本会的章程;

二、有自愿加入本会的要求;

三、市范围内的其他钓鱼团体,愿意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者,均可以申请为本会之团体会员。

第二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一、报名,提交身份证明;

二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三、吸纳名誉会员,须经全体代表大会协商讨论,并于出席代表大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。必要时,经理事会研究,并获出席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,亦可临时接纳名誉会员,但必须报请下一届代表大会批准。

第三条 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一、具有选举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二、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员比赛和观摩,优先借阅或取得本协会有关业务、学术资料;

三、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
四、享有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权。

第四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一、会员须交纳每次活动的费用;

二、会员必须遵守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维护本会名誉,并有协助本会搞好工作之义务;

三、会员有向本会反映情况、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。

第五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诽谤本会名誉的,经委员会讨论,可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停止权利、取消会籍等处分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一条  市钓协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
二、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;

三、决定终止事宜;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会员

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三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。

第四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五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二、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会计;

三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四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、财务情况;

五、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;

六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
七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八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九、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;

十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六条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七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如遇情况特殊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八条  本会设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;设秘书长1人,会计1人。

第九条 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、业务素质好;

二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三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5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四、身体健康,能支持正常工作;

五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六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55周岁,如超龄,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
第十一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(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县体总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十二条  本会法定代表由会长担任。

第十三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一、召集和主持委员会;

二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三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十四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一、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二、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三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委员会决定;

四、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五、管理好本会的经济收、支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一条 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二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六章  终止程序

第一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二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全体会员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在清算期间,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条  本会经沈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相关事业。

第七章  附  则

第一条  本章程为讨论稿,需超过半数会员讨论后通过。

第二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钓鱼协会委员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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